科學 園區 設 館 條例
第二條科技產業園區(以下簡稱園區)之設置,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,將設置地點、位置、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。經核定設置之園區 ...,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,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、管理或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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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沿革;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英·民國68年07月27日·民國107年06月06日·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1001號令·產學及園區業務處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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